一对夫妻,为了一套房子展开了“拉锯战”,先是妻子独自去房产局办下产权证,接着丈夫又一个人去房产局注销房产证。去法院办离婚时妻子才知道丈夫又重新领取了房产证,妻子一怒之下将房产局告上法庭。昨天,江干法院审理了该案。
案件争议的房子是位于景芳六区的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两室一厅商品房,是张先生于1999年一次性付
款购买的。2000年张先生与陈女士登记结婚。2006年3月15日,陈女士独自带着商品房购销合同、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、结婚证、身份证等材料到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,领取了丈夫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陈女士名下的房屋共有权证。
2007年1月18日,张先生向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反映,他没有委托妻子办理夫妻共有产权,要求撤销陈女士的房屋权属证书。
经审查,杭州市房管局认为“申请人申报不实”,根据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》决定注销张先生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陈女士名下的房屋共有权证。
但2007年12月,陈女士在法院打离婚官司时,才知道市房管局已经注销了共有权证,并重新给张先生核发了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。2007年12月17日,陈女士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判决撤销市房管局于2007年4月6日作出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书,恢复2006年3月作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共有权证书的法律效力。
市房管局答辩称: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、程序合法、适用的法律正确,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。
法庭将择日宣判。